客服热线:4000085670

长春海关制定十五条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13 612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共同应对疫情给外贸进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长春海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措施如下: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对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的医用防控物资,验证后直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共同应对疫情给外贸进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长春海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措施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对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的医用防控物资,验证后直接放行;对未取得上述证明的,允许先登记提离再补办证明手续;对现场查验未发现有明显质量安全问题的医用防控物资,凭吉林省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予以放行。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优化邮件快件监管流程,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将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的生产原料、设备纳入专用通道,做到随到随验,即到即提;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对涉及治疗、预防、诊断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免于卫生检疫审批。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物资快速通关。

二、坚决支持扩大食品农产品进出口

支持食品农产品进口,加快进境检疫审批速度,一个时间受理企业进口食品农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随报随批;全力保障肉类、水产品、水果等关系民生保障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对布控查验和检测的食品农产品,优先实施查验、优先安排检测,快速完成合格评定。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提高产品国外市场竞争力;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

三、全力保障进口生活必需消费品快速通关

对报关后未命中法定检验的,一个时间通关放行;对于命中法定检验的,优先安排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对于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认证的,凭进口商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简化实验室检测项目。

四、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提升通关时效

对于在长春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长春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所有企业。

五、积极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捐赠给省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指定单位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并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以上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疫情防控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经加征的,对已征收的加征税款予以退还。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六、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

2020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税款缴款书,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2020年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七、调整滞报金征收免征范围

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的进口货物,起征日顺延至吉林省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监管证件或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许可证件或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八、支持加贸保税企业复工复产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到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并于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因疫情防控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到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九、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灵活运用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同时,加强分析研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

十、助力相关研发企业发展

为相关企业在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研发、试剂生产等领域提供一站式便捷通关服务。

十一、扩大对认证企业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

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一对一电话回访,疫情期间认证业务不停、协调员不休,通过网络和电话办公方式,收集解答高级认证企业业务咨询问题,通过QQ群开展认证企业座谈会,了解企业疫情期间经营状况,协调解决疫情期间企业进出口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涉及疫情防控的一般认证企业。

十二、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推行海关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在保留海关线下实体窗口正常服务的同时,引导广大群众、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海关业务;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十三、开展网上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

利用电话、邮箱、QQ、快递等方式交流沟通、报送材料,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稽核查的,暂停稽核查程序。

十四、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复工复产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于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对于复工复产企业违规案件,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原则上不收取案件保证金,不采取行政扣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十五、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落实国务院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以及海关总署、吉林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持续压缩通关时间,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关税征管改革,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发展,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开展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工作,支持电商企业在疫情期间大胆“走出去”,推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采取特事特办原则,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双向常态化运行;积极落实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便利措施,保证进出口货物快速验放,为我省企业原料及产品通关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关于组织企业参加上海国际医疗医药健康展览会的通知

上一篇:

关于 2020 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评价细则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吉ICP备09011022号  |  220302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