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省委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我省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贯穿了省委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巡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固定下来,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
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省委巡视机构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巡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吉林省委
2016年6月2日
(《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见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