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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

   2017-07-07 2130
核心提示:网民规模超7亿、淘宝购物、微信社交、移动支付、虚拟经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已深度植入人们的生活圈,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生态
      网民规模超7亿、淘宝购物、微信社交、移动支付、虚拟经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已深度植入人们的“生活圈”,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生态。日常生活中,有关互联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6月7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公布了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我们来盘点一下吧。

诚信现“短板”电商成立法焦点

  关键词:微商欺诈、虚假促销、手机行业门户、高额退票费、跨境电商售假、快递纠纷、货不对板

  在私企工作的省城市民秦海是位资深“剁手党”,购物车里总是有货、守着准点抢促销、海外购微店淘,她生活的大部分需求是电商满足的。但说起网络消费的烦心事,小秦直言:“电商界消费多 李鬼 ,总有一处坑过你!”6月7日,她在朋友圈名为“芒果生鲜”的微店购买了6箱青芒,六天后才送达,6箱芒果基本全军覆没,查看物流信息才发现,货物2天前就已到达太原却迟迟未送货,联系卖家和快递公司却被告知:由于没在签收时开箱检验,不能定责,双方均表示不对此负责。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1万亿元,交易额约占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的39.2%,为全球规模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在人们惊叹电商市场的庞大时,微商欺诈、虚假促销、货不对板等入选关键词背后所体现的诚信“短板”也成了电商的担忧。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汪丽丽认为,对电商来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不仅是电商平台的建设,更应该引进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该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类电商平台,此外,《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中指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也“对症下药”,针对电商披露的问题进行规范。

 热议合规问题新型商业模式引关注

关键词:一元购、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走红、一元购崛起,这些新型的商业模式迅速在互联网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的同时,合规问题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7月4日,记者在省城桥东街随机对70名使用共享单车的市民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扫扫二维码即可使用,合锁即可还车,“共享单车”因为填补了出行“后一公里”的市场空缺、给生活带来便捷而受到青睐;然而,实名认证信息泄露、押金退还遇阻、维修侵权谁“买单”问题则是九成用户存在的担忧。“出租人有偿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分时计费方式收取租赁费用,是营利行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卓越认为,共享单车可看作一种租赁关系。遇到押金不退还等问题,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或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张卓越分析,“一元秒杀”“一元夺宝”是“一元购”主要的商业模式。这种营销手段就是诱导消费者付款1元,来获得超过其付款额千倍、万倍的商品。“一元购”抓住人们“碰运气”的心理,诱导网民进行不理智购买,对此,消费者一定要理智消费。她认为,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一元购”“共享单车”等新型商业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还不能完全地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之内。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热议问题在将来会有更多新的探索和发展,法律也会适时做出调整,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到押金不退还等问题,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或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个人信息穿“防护衣”执行难成困扰

关键词:信息泄露

  刚买了汽车,打开手机,保险类信息瞬间“刷屏”;通过网站购买机票,诈骗短信接踵而至,个人信息“裸奔”似乎成为常态。《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中指出,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投诉案例表明,近年来5173中国网络服务网数次被“盗钱”、当当网用户账户多次遭盗刷、“1号店”员工内外勾结泄露客户信息、腾讯7000多万QQ群遭泄露等重大“泄密”事件频出,信息安全出现危机。
面对频频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给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十分必要。汪丽丽介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在同步进行中,如今个人信息保护的着眼点应该主要放在如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上。
此外,信息安全案件举证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执行难也一直是信息保护的难题。张卓越介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信息是从特定对象处泄露的,而信息泄露具有在线性、虚拟性等特征,往往无从发现泄露源。此外,网络泄露的隐蔽性,使得违法行为较难被发现和查处,因此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她建议,网络警察、金融机构、通信等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协同发力,共建有序规范的网络秩序,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链接: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与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具有针对性、指引性和操作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即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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