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区全面开展民政对象核查工作

   2016-04-11 920
导读

为进一步提升昌邑区民政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民政法制化管理,确保各项民政工作精准化,从即日起,昌邑区将对全区民政对象进行一

       
为进一步提升昌邑区民政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民政法制化管理,确保各项民政工作精准化,从即日起,昌邑区将对全区民政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此次核查工作自今年3月29日开始至7月末结束。核查范围包括享受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待遇的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建国前农村老党员、无军籍职工以及五保供养人员、精简职工(精简定期、精简40%)、高龄、孤儿等民政对象。核查内容包括领取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或工资人员是否符规定,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虚报冒领、超范围、超标准问题;应领款物是否如数收到;有无挤占、克扣等问题。 
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昌邑区注重做好三个环节工作: 
一是核查范围精准全面。此次核查工作要求不能漏掉一人,要与被查对象见面。对居住在外地本人回不来的,应提供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如果未提交居住证明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亲属提交证明,通知家属或亲属后60日内仍未提供居住证明的,停止发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或工资。核查过程中对有变化或死亡的民政对象要求填写“减员备案表”(优抚对象填写)。 
二是核查情况及时上报反馈。每个单位将存在的问题毫不隐瞒的进行汇报。在核查结束后及时上报民政对象核查表和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需经民政助理(民政科长)、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抽查检验,追究责任。昌邑区民政局将对民政对象按30%—50%的比率进行入户抽查,检验上报情况,如发现未按规定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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