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级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需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净月高新区注册的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净月高新区的众创空间应建在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3.原则上应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4.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5.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6.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7.以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二、申报材料
1.长春净月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企业提供合一证件),其中原件需审核、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5.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运行制度;
6.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7.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8.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9.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10.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1.其他证明材料。
三、报送要求
本申报书材料需统一装订成册,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装订要求为:起脊装订,统一用A4纸印刷,纸质资料报送二份。所有报送的纸质资料都需加盖公司鲜章,骑缝章。
1.申报时间
提交纸质资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
2.受理单位
长春净月高新区科技局 长春净月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生态大街6666号)东配楼2楼科技局办公室。
杨铭13196029997 0431-84563077 173511112@qq.com
魏振刚 13943041010 0431-84766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