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净月高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续)

   2016-06-12 1090
导读

(二)区级众创空间1.众创空间需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净月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

(二)区级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需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净月高新区注册的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净月高新区的众创空间应建在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3.原则上应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4.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5.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6.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7.以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二、申报材料

1.长春净月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企业提供合一证件),其中原件需审核、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5.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运行制度;

6.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7.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8.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9.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10.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1.其他证明材料。

三、报送要求

本申报书材料需统一装订成册,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装订要求为:起脊装订,统一用A4纸印刷,纸质资料报送二份。所有报送的纸质资料都需加盖公司鲜章,骑缝章。

1.申报时间

提交纸质资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

2.受理单位

长春净月高新区科技局  长春净月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生态大街6666号)东配楼2楼科技局办公室。

杨铭13196029997 0431-84563077  173511112@qq.com

魏振刚 13943041010 0431-8476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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