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长春净月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长净管〔2015〕51号),现将开展净月高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要求
(一)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在长春净月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研发、试制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企业创业培训、辅导、咨询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2.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4.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0%以上(含70%);
5.综合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5家;
6.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8.孵化器需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9.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