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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进口例案件 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09-21 10:101120网络

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审理该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7月成立的全国家跨境贸易法庭作出的例判决,确认了消费者因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与涉外经营主体产生的纠纷中,跨境电商通过网络从事跨境零售进口业务,实质已将其经营业务扩展至消费者常住地,应适用消费者常住地法律;同时,在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有同等效力。

8月中旬,消费者余某通过国内某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某品牌可可粉,商品由“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按“网购保税进口”规定,经海关报关清关递送入境。余某收到后,发现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以“进口食品不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寶博中國有限公司“退一赔十”。公司没有同意,被诉上法庭。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中文电子标签,并在消费者下单前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不存在标签瑕疵。在商品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然没有纸质中文标签,但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通过电子标签替代纸质标签不构成标签瑕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为新兴贸易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特殊性,产品入境后既具商业性质,也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物品,基于其双重属性,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并赋予其对商品的充分选择权。”主审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做明确规定,现实中对电子标签是否具法律效力争议极大,普遍认为仅有电子标签构成标签瑕疵。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业态,现有立法在具体规定中难尽其详。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按国家关于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表明相关部门针对跨境进口零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跨境电商活动的重要法源,法院可结合规范性文件精神,对法律规定做出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

参照商务部等部委有关通知精神,对既有货物的贸易性,也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上,可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含义做扩大解释,即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应视为具有中文标签,此时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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